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系務會議設置要點
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系務會議設置要點
97年11月5日聯席系務會議通過
99年9月23日教育部台技(一)字第0990160764-A號函核定更名
一、本系依本校組織章程第二章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系設系務會議,為系務最高決策會議,議決系務重大事項。由系主任、專任教師及系上行政人員為系務會議委員。
三、系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,必要時得由系主任或全體專任教師二分之一(含)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系務會議,由系主任召集並任主席,討論本系有關事務。若系主任因故未能出席,由指定代理人主持。
四、系務會議之召開,出席人數需超過(含)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始得開會。
五、與會議有關之人員得經主席同意邀請為列席人員。
六、系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,處理系務會議交議事項。
七、系務會議討論及執行事項:
(一)系務發展計畫及預算。
(二)系務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。
(三)招生策略之擬定。
(四)有關學生學習生活及獎助學金發放等事項。
(五)各委員會或小組之設置及組織與權責劃分。
(六)系務會議所設各委員會或專案小組。
(七)各單位提案及校長交付事項。
八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、院務會議通過,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